2016年1月6日,工信部會同發(fā)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環(huán)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部分聯(lián)合印發(fā)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約束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或我國RoHS 2.0),并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RoHS 2.0相比較于2006年2月公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操控辦法》(以下簡稱:我國RoHS 1.0),在適用規(guī)模、約束運用有害物質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嚴重調整。
我國RoHS2.0與RoHS1.0約束和制止運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與歐盟RoHS1.0類擬。
RoHS測試儀我國RoHS2.0和歐盟的RoHS 2.0指令不同之處有四個方面:
(一)我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令規(guī)范性文件能夠直接施行;但歐盟的RoHS指令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令(法規(guī))才能夠施行。
(二)我國的《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子信息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對象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
(三)我國的《管理辦法》對一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采取“同時歸入”的做法放入其調整規(guī)模,而歐盟RoHS僅僅將電子電氣整機產品放入其調整規(guī)模,對元器件類、資料類產品的要求是經過整機來傳遞的。
(四)我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操控的監(jiān)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構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悉數放入,然后再對其間有毒有害物質操控技能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RoHS測試儀談到我國RoHS2.0和歐盟RoHS2.0的履行關于國產儀器既是一種打響名聲的機會也是一種對儀器質量的挑戰(zhàn)。指令的履行及晉級擴展了XRF快速篩查這類儀器的需求,質譜類的儀器比如GC-MS也是一個更大的機會。
隨著電子電器設備的快速成倍增長,大量的電子廢棄物也迅速增加,為操控電子電氣廢棄物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污染,不同國或地區(qū)都公布了相關的法令法規(guī)來管控。
其間,歐盟約束電子電氣產品中10類有害物質的指令RoHS2.0,RoHS測試儀要求自2019年7月22日起,一切輸歐電子電器產品(除醫(yī)療和監(jiān)控設備)均需滿意該約束要求,該項目前現(xiàn)已履行施行。
我國工信部會同發(fā)改委等七部分聯(lián)合印發(fā)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約束運用管理辦法》(我國RoHS 2.0),并現(xiàn)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歐盟RoHS
2015年6月4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fā)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BBP、DBP、DIBP列入附錄II約束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本次修訂的生效日期是2019年7月22日,即稱做為對之前RoHS指令的晉級版,故稱為RoHS2.0指令。
歐盟RoHS1.0歐盟RoHS2.0的內容差異主要有以下5點:
1.管控產品規(guī)模的調整
2.部分界說的修訂(主要針對醫(yī)療器械)
3.約束物質清單的修訂:參加四種優(yōu)先評價物質,可能歸入管控。HBCDD、DEHP、BBP、DBP
4.豁免機制的修訂主張:此次修訂暫未對已有之豁免項目做出調整,但是提出:為鼓舞尋覓替代物質,主張將豁免項目有效期限定為4年。歐盟將在豁免項抵達有效期或該項豁免列入滿4年之前的18個月通報該豁免項取消、持續(xù)或修改后持續(xù)。
5.引入CE標志,加強市場監(jiān)管:草案中新參加第7條——制造商責任。該條款要求:
a,制造商應確保其產品契合定量要求;
b,制造商應擬定必需的技能文件并完成按照768/2008/EC附件二模塊A要求的內部生產操控程序。假如電子電氣產品被證明契合該程序要求,制造商應擬定EC契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注;
c,在電子電氣設備上市后,上述技能文件和EC契合性聲明應至少保存10年。
草案第13條——EC契合性聲明——規(guī)則:
a,EC契合性聲明應陳述產品被證明契合定量要求;
b,EC契合性聲明模板在附件七,并會實時更新;
c,擬定EC契合性聲明后,制造上應承當產品契合要求的責任。
第15條,張貼CE標志要求。